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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何规定?
答:《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年老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年老无子女,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承担晚年的生活费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4、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如何投诉请求保护?
答: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虐待、遗弃等犯罪行为侵犯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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