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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1、企业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就业登记证》或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用人单位应缴其《就业登记证》和其他凭证,并妥善保管。
2、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应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3、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定,合同签定后、即应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企业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4、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应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从事的工程来确定,一般不应以政府颁发的最低工资为确定的依据。
5、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并应作书面记录。
6、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7、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超过30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8、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内未办理终止或续定劳动合同自动延续。
9、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0、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职工办理就业登记证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